嗯,Frank的文章十分發人深省。我想了想,社會學裡頭有這個東西,不知合不合用?

社會交換理論(Social exchange theory)
1960-1970年代間的社會交換理論,認為許多行為模式應該依互惠的基準(norm of reciprocity)加以詮釋。該理論以布勞(Blau, P. M.)為代表:每件事物均有代價,而人際關係便是給付和回收達成均衡的交換行為。在與他人互動的過程中,人們仔細衡量進行交換的代價和後果,而理性選擇最具吸引力的事物。

社會交換理論強調進行交換時必須有「標的物」作為媒介。標的物可以是有形的物品,如金錢、珠寶等。標的物也可以是無形的事物,如權力、聲望、面子以及人情關係等,亦可做為標的物使用。這些標的物可以在任何合理的交換情境中以商品模式出現,個人因而達成交換目的。

社會交換理論預設個人是自我中心,因此交換行為呈現自我中心和利己思維。換言之,個人對於與他人互動所可能產生的報酬必先進行評估。如果交換雙方各自不能得到滿足的報酬,社會交換便不會發生。

社會交換理論雖然從利益與報酬的角度分析人際之間的互動;但在現實社會裡,許多的交換關係是透過社會規範加以制度化,個人因此無法自由選擇。例如,父母與子女在家庭內的社會交換,就是一種制度化的道德規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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